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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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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簡介

計畫目的:

推動無人機相關業者強化自研自製能量,針對已具無人機基礎技術但缺乏前瞻關鍵技術能力者,補助業界強化研發能量。透過本計畫推動國內業者投入整機、飛導控、酬載、通訊、動力及其他等模組(零組件、晶片等)關鍵技術開發,引導產業朝前瞻性、高技術挑戰發展,以完備供應鏈技術自主性。

補助範疇:

推動國內無人機相關業者投入無人機產業,協助國內加速突破商用無人機關鍵技術,並透過實機驗證強化技術成熟度,搶占海外市場商機。應用範圍包括公共安全(偵查、搜救)、能源巡檢(輸電塔、太陽能場)、測繪建模(地籍、工程前測)、農林漁牧監測(作物健康、林地評估)、物流運輸(偏鄉離島、消費品配送)等,以提升產業技術能量、並擴大應用市場占有率。

()A類整機:扶植國內業者開發具商品化潛力、可對標國際主流機種或創新應用之商用無人機系統整合技術,並導入應用場域進行驗證與海外市場推廣。

()B類關鍵技術:扶植國內業者開發具前瞻性之軟硬體整合技術、與國際接軌之飛導控、酬載、通訊、動力及其他等核心關鍵技術,並透過整機驗測建立自主技術優勢,以支援整機發展並提升國際競爭力。

申請資格:

()申請對象以我國無人機整機及其零組件業者為主,可由單一企業或多家企業聯合申請。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本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

計畫期程、補助科目及比例:

()計畫期程:計畫時程以不超過24個月為原則,計畫開始日經審核同意可回溯至11541日起算,但不晚於計畫核定後2個月內。

()補助比例以計畫全程總經費50%為上限,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補助科目:投入創新或研究發展人員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引進費、委託研究費、驗證費、國內差旅費。

()無形資產引進應註明是否為政府計畫成果,若是,則該無形資產引進應編列於自籌款;委託研究亦應標註是否為政府計畫成果,若是,須註明該政府計畫名稱並說明本申請計畫委託之技術項目與該政府計畫技術之區別。

五、申請注意事項:

()本計畫採批次收件、批次審查,依最終評核結果及推薦順序,擇優對象予以補助。

()本計畫申請廠商之產品(含關鍵零組件)產地、設計來源等不得為中國大陸,同時確認供應鏈一併排除,同意簽署非紅供應鏈確認聲明書。

()申請廠商應提出員工加薪規劃,執行期間投入計畫之人員平均加薪幅度,應高於計畫執行前三年之平均值,如為聯合申請,應列明各家之加薪幅度。

()本計畫預算尚未完成法定程序,未來預算如經刪減或凍結等,本部保留終止或變更本計畫之權利。

六、審查注意事項:

()審查依最終評核結果及推薦順序,擇優對象予以補助。

()資格初審:審查申請資格、核對各項應備資料,審查申請計畫是否符合本計畫性質。

()計畫審查分為技術審查與財務審查兩部分:

1、技術審查:所有參與單位須派員出席並由計畫主持人進行簡報,會議結論由審查委員採共識決。審查重點如本點第4款所示。

2、財務審查:查詢申請單位負責人等往來金融機構債信票信資料。

()審查重點(計分比例)

1、技術層級(40%):技術領先性、技術自主性、技術實現性。

2、市場層級(30%):市場競爭力、技術價值性、合作共創性。

3、計畫可行性(30%):團隊分工、計畫經費編列合理性、查核點及驗收規劃合理性與可行性。

4、加分項目(最多10%):為鼓勵業者自研自製投入前瞻技術之研發與布局,並積極追趕或挑戰超越國際標竿大廠,將依攻堅技術難度、歐美日等先進國家前瞻技術引進情形,以及法科/業科相關成果之整合與應用成效等面向進行審核。

()核定方式:由本部決審會議審議,確認計畫審查結果並核定補助款金額及比例,申請單位應派ㄧ員列席決審會議(以計畫主持人為原則)

七、應備申請資料:

()計畫申請表及申請公司基本資料表。

()最近3年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聯盟公司近1年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

()計畫書。

  • 發布日期:2026/02/02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2/02
  • 點閱次數: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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