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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簡介

為連結與我國產業互補互利之外國企業來臺從事創新研發活動,透過與臺灣產業合作,共構我國產業生態系統,進而促成國際創新研發合作,創造雙贏之成果,推動「全球研發創新夥伴計畫」。

計畫目的:

連結與我國產業互補互利之跨國企業,來臺從事創新研發活動,藉由與臺灣產業之合作,提升競爭力。

共構我國產業全球研發體系,促成國際創新研發合作,創造雙贏。

共構我國產業生態系統 ,透過跨國企業與臺灣廠商共同合作,創造產業價值。

計畫範圍:

本計畫鼓勵與我國產業互補互利之跨國企業,規劃、開發超越目前我國產業水準之前瞻性技術、產業所需之關鍵性技術或整合性技術,與我國業者共同研發合作,共構我國產業生態系統,進而促成國際創新研發合作,延伸到新創事業及生產等更深層價值創造活動,創造雙贏之成果。

本計畫應考量是否可對我國產業產生關鍵影響,如促進產業技術研發供應鏈之建構與發展、提高研發效率、加速研發活動落實至產業時程、協助積極拓展國際市場等。

申請資格:

可由單一國外企業申請,或由國外企業擔任主導企業結合本國 公司聯合申請並執行計畫。申請資格如下:

國外企業:

  • 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依國內法認許並辦理分公司登記,或具產業研究發展實績之外國公司或研究機構在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公司。
    ※若國外公司之本公司係依中華民國公司法在臺登記設立,後因公司營運發展而將總部轉移至國外者,視同為本國公司。(依據中華民國公司法規定,本公司係指公司依法首先設立,以管轄全部組織之總機構) 
  •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 在我國設有研究發展部門及足夠研究發展之專門人才及設備。 
  • 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本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

本國企業:

  •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應為正值。 
  • 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本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

計畫期程:

  • 以不超過3年為原則。

計畫經費:

  • 補助比例最高不得超過計畫總經費之50%,每家公司之補助款亦不得超過該公司計畫經費之50%,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 編列科目為:研發人員人事費、顧問費、國外專家酬勞、差旅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技術引進費、委託研究費、驗證費、國外訓練費、研發設備使用費、研發設備維護費。

計畫申請件數:

  • 同一時期申請或執行之領航計畫及全球夥伴計畫案件,自不超過2件下修至1件,經本部核准者得不在此限。
  • 考量補助資源之最大效益,已申請本處計畫之外商企業,再次申請計畫必須較前案具顯著效益,否則不予受理。

應備申請資料: 

  •  計畫申請表及申請公司基本資料表 一式2份 
  •  計畫構想簡報資料 一式15份 
  •  申請公司最近3年會計師簽證查核報告書 一式1份 
  •  外國公司在臺合法登記文件影本 一式2份
  • 發布日期:2024/04/17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7/02
  • 點閱次數: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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