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簡介
為符合國際創新政策趨勢,引導業者投入具潛力的前瞻產業技術開發,並鼓勵進行跨領域整合, 以完備我國產業生態發展,推動「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補助企業投入創新研發業務。 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推動前瞻技術研發計畫,誘發企業投入高階先進技術開發, 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或能大幅提升我國產業之附加價值與國際市場競爭力, 並鼓勵在研發過程中積極配合淨零碳排趨勢,亦應同時考量節能與減碳,以達成永續發展之願景。
申請資格
可由單一企業或多家企業聯合提出申請;或可由企業與研究機構共同提出申請。
一、企業:申請之企業應符合下列申請資格
(一)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事業、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二)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三)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本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
(四)倘計畫中規劃進行服務驗證、β site 驗證、場域驗證等內容, 共同申請單位得為依法設立之醫療法人 (包括私立醫療機構、法人附設醫療機構及教學醫院等)。
二、 研究機構:與企業聯合申請之研究機構,應符合下列申請資格
(一)需依「經濟部推動研究機構進行產業創新及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第十三條之規定,通過本部之評鑑。
(二)如為企業與研究機構共同提出申請,須由業者擔任主導單位, 且業者投入經費應占總計畫經費 50% 以上; 自籌款之出資比例由企業與研究機構自行協議, 研究機構不得以本部科技專案計畫之經
費作為自籌款之資金來源。
計畫範疇
一、 國內外尚未具體成熟之技術,可在未來產業發展中,產生策略性之產品、服務或產業。
二、 具潛力可促使我國產生領導型技術、協助產業升級發展或大幅提升重要產業競爭力及附加價值。
三、計畫若有涉及製程開發,應具有節能或低碳排之特性, 以符合 2050 年淨零碳排的目標。
四、下列領域亦須符合該領域之相關規定:
- 食品領域: 為配合國際上推動 2050 淨零排放趨勢, 並確保食品產業在國際疫情與戰爭下,朝安全、健康與多樣化等面向發展, 應投入具食品永續、美味、健康化等技術研發與創新, 領域範疇包括低碳排或替代食材之創新技術、製程或關鍵原料等研發。 計畫結案前,所開發產品須經國內外第三方公正機構 (例如台美、德國騰德姆斯、瑞士 SGS 等)檢驗及驗證, 符合相關產業標準與規範。
- 紡織領域: 因應全球環保永續發展議題, 應著重於材料永續化創新應用技術, 所開發的紡織品應透過第三方(如 GRS、Higg MSI 等)驗證與規範標準, 確保供應鏈可追蹤性及不含有害物質等相關產業規範。
- 材化領域: 為配合國際上推動 2050 淨零排放趨勢, 及我國的循環經濟推動方案, 加速關鍵領域之技術研究與創新, 引導產業綠色轉型, 領域範疇包括綠色創新製程、材料與元件, 且必須具有創新節能技術、低碳排的創新材料及可循環應用之創新技術。 計畫開發之項目於結案前需通過以下認驗證:
1.開發的製程、材料及元件需透過應用載具的試製或場域驗證。
2.需經具資格的碳盤查機構進行碳足跡的盤查與計算, 其結果需低於國內外相類似製程/產品的溫室氣體排放量。
3.須經第三方公正國內外檢驗機構, 例如 UL、SGS 及 TAF 認證的檢驗機構/實驗室等, 通過相關產業標準或規範之認證。
- 生技醫藥領域:
- 申請生技醫藥領域須符合本部「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 所謂之「高風險醫療器材」或「新藥」, 計畫結案前,產品需依法規單位要求完成人體臨床試驗申請。
- 鼓勵業界投入創新藥物 (例如核酸藥物、病毒載體、疫苗或基因/細胞治療等) 之先進研發製造, 補助業者開發國內尚無量產且具高附加價值之醫藥等級關鍵原物料、 零組件、生產設備或創新技術平台等, 計畫申請需同時搭配一藥品、再生醫療或高風險醫療器材之產品開發 做為可行性驗證之載具,計畫結案前需完成:
(2.1)關鍵原物料、零組件、生產設備或創新技術平台之檢驗規格及允收標準需完成與法規單位之臨床試驗諮詢。
(2.2)載具如為藥品、再生醫療或高風險醫療器材需依法規單位要求完成人體臨床試驗申請。
3.鼓勵業界投入藥品韌性項目之先進研發製造:
(3.1)開發首2張國產原料藥許可證之藥品:鼓勵業者導入綠色製程技術,或以具高技術門檻及特殊設備(如癌症藥、抗生素、荷爾蒙、抗病毒藥等)之製造模式,進行國產原料藥開發,以取得前2
張國產原料藥許可證。計畫結案前需完成任一項成果:
- 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完成申請變更/新增關鍵製造設備。
- 完成原料藥藥品許可證申請程序或國內原料藥DMF。
(3.2)開發首2張國產學名藥許可證之藥品:鼓勵業者導入先進製造技術(Advanced Manufacturing Technology,AMT),或開發屬高技術門檻之藥品(如複雜藥品、難溶藥品、修飾釋放藥品等),
以推動國產學名藥開發並取得首2張國產學名藥許可證之藥品。計畫結案前需完成任一項成果:
- 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完成申請新增原料藥品項或完成申請變更/新增關鍵製造設備。
- 完成國內學名藥藥品許可證申請程序。
(3.3)開發首2張國產生物相似性藥品:屬衛生福利部公告之必要藥品清單品項,計畫結案前需完成申請國內臨床試驗許可。
註1:「生技新藥產業發展條例」修正為「生技醫藥產業發展條例」,已於 110 年 12 月 30 日公告實施。
諮詢專線
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
負責辦公室:A+企業創新專案辦公室
諮詢專線:(02)2341-2314 分機:2205
傳真號碼:(02)2341-2094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 100409 重慶南路二段 51 號 7 樓(永豐餘大樓)
- 發布日期:2024/04/17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12/15
- 點閱次數:359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