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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簡介及一覽表

為鼓勵我國產業以全球思維,建構國際策略夥伴創新合作關係,參與國際(如歐盟等)研發計畫,槓桿國際創新能量,進行技術研發國際化,提升我國產業研發水準與核心競爭力,並帶動整體產業鏈發展,創造產業價值,拓展國際市場商機。

計畫範疇

本計畫依本部政策及國際合作策略,公告各推動項目,鼓勵廠商進行國際創新研發合作,並透過研提研提符合政策方向與本部公告之推動項目的研發合作計畫,與國際合作夥伴進行創新產品、服務或產業之共同開發,以創造或提升我國產業價值。

徵案公告一覽表

 徵案公告一覽表.pdf

申請資格

本計畫由單一企業或多家企業聯合提出申請(以下簡稱申請廠商),申請資格為

  1. 國內依法登記成立之獨資、合夥、有限合夥事業或公司。
  2. 非屬銀行拒絕往來戶,且公司淨值(股東權益)為正值。
  3. 不得為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其依本部投資審議司之陸資來臺投資事業名錄認定之。  

作業方式

  1. 補助比例最高不超過臺方計畫總經費之50%,其餘部分由申請單位自籌。
  2. 補助計畫之執行期程,以不超過所參與之國際合作計畫期程為原則。  

計畫審查注意事項

  1. 資格初審:審查申請資格、核對各項應備資料,審查申請計畫是否符合計畫性質。
  2. 計畫審查:分為技術審查與財務審查兩部分:
  • 技術審查:確認計畫具創新性、關鍵性與可行性與計畫成果對我國產業的潛在效益(技術關聯效果強、可填補我國產業供應鏈缺口或提升產業鏈價值等);計畫時程、實施方式及計畫研發人力與經費編列合理性;申請廠商研發實績與執行計畫研發能力。
  • 財務審查:申請廠商及負責人等往來金融機構債票信用資料。
  1. 補助科目:投入研究發展之人事費、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設備使用費及維護費、無形資產引進費、委託研究費、驗證費、差旅費。

申請計畫應附文件-雙方合作證明文件

  1. 申請表及申請廠商之公司基本資料表(1式2份)。
  2. 計畫書(1式2份)。
  3. 主導廠商最近3年之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所有聯合申請單位最近1年之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各1份。
  4. 各推動項目應備申請資料(請參考推動項目內容)。  

受理時間

依各推動項目公告時間為主。採掛號郵寄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憑;採親送或其他方式送件者,須於公告截止當日17:00前送達為限。

 

  • 發布日期:2024/04/17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6/18
  • 點閱次數: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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