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部「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及「無人載具科技實證運行補助計畫」有關申請人應提供載具來源與自主能量說明資料,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公告本部「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及「無人載具科技實證運行補助計畫」有關申請人應提供載具來源與自主能量說明資料,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05月02日
主旨:公告本部「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及「無人載具科技實證運行補助計畫」有關申請人應提供載具來源與自主能量說明資料,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二十一款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部「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申請人申請創新實驗不得使用中國大陸製車輛、底盤及關鍵零組件。
二、申請人使用車輛申請本部「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時,應提供「載具自主能量說明資料(含切結書、無人載具附加價值估算調查表、無人載具自主能量調查表等(如附件)說明載具、自駕系統、關鍵零組件來源相關之文件)」。
三、有關「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之載具(車)審查原則:
(一)技術母廠:禁止使用中國大陸進口或授權生產之自駕整車。
(二)底盤:禁止使用中國大陸進口或授權生產之自駕電(線)控底盤。
(三)關鍵零組件(電池、馬達、底盤):
1、電池:電池組(PACK)及電池管理系統(BMS)應為非中國大陸製。
2、馬達:動力系統之馬達定轉子、矽鋼片應為非中國大陸製。
3、底盤:車架應為非中國大陸製或電(線)控底盤系統附加價值率大於50%。
(四)將於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中,檢視申請人所提載具自主能量說明資料是否符合以上原則。
四、有關「無人載具科技實證運行補助計畫」(下稱實證運行計畫)除須符合前揭公告事項要求外,為鼓勵國產自駕載具發展,申請實證運行計畫之載具應符合「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補助電動大客車作業要點」有關附加價值率大於50%之要求,或需符合「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型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國產化項目規定,並經實證運行計畫審查通過,否則載具部分不得申請補助;考量實證運行計畫尚屬實驗階段,其使用載具非屬量產,申請資格得不受「交通部電動大客車示範型計畫車輛業者資格審查作業要點」中有關需取得交通部國內大客車製造廠自主設計開發能力資格之要求限制。
- 發布日期:2022/05/02
- 最後更新時間: 2025/02/13
- 點閱次數: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