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列報時應注意事項?
(1) 專案計畫可列報之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係專為執行開發計畫所發生之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費,惟不含模具、冶具、夾具等帳載屬於固定資產之設備及辦公所需事務性耗材。
(2) 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之請(採)購、領用,應依公司內部授權規定,並經專案計畫主持人核准(為專案計畫採購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之請(採)購、報支、請購單應加蓋計畫主持人專章;若自共通性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領料於專案作業時,領料單應加蓋計畫主持人專章);其計價方法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擇定並且一致適用。
(3) 消耗性器材或原材料費用於作業時,應有內部憑證(明確標註與專案計畫之關連性)並經其部門最高主管簽字。
(4) 消耗器材或原材料之項目、金額應與原始憑證、分攤紀錄及支付證明等相符。
(5) 可辦理全額或依比例扣抵之營業稅進項稅額不得列入專案計畫費用。
(6) 各年度可認列之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其單據日期應在各該年度執行期間內。單據日期之確定依下列方式處理:領料者依領料日期;國內購買者依統一發票日期;國外購買者依進口報單之進口日期。
(7) 供專案計畫研究或試驗之各項原料、物料、消耗性器材,應具備研究實驗有關紀錄,未具備有關紀錄或混雜於當年度在製品、製成品成本內者不予認定。
(8) 所列報消耗器材或原材料之項目及數量,應符合計畫核定內容,非經變更同意或經技術審查人員確認無異常情形,超過計畫用量或項目不予認列。
(9) 計畫開始日前之費用及憑證不列專案計畫支出,各項費用列帳期限不得超過費用發生所屬會計年度執行期間。
(10) 內部記帳傳票之摘要欄或專案欄應註明A+前瞻型。
(11) 有關消耗性器材及原材料費之編列原則、查核準則及應備憑證,請詳見會計編列原則與查核準則。
- 發布日期:2024/04/20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5/03
- 點閱次數:5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