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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離國家產業創新獎報名截止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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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選資格

組織類

1.獎勵對象:
凡我國依法設立之單位,於人文、科技與服務整合創新及價值創造具有傑出表現,並對我國產業發展具重大影響、改革或創造性貢獻,足為產業創新典範者,皆具備參選資格。

2. 參選資格:
(1)一般企業組:依法設立登記且營運中之公民營企業。

(2)中小企業組:符合行政院核訂「中小企業認定標準」,依法設立登記且營運中之中小企業。

(3)新創企業組:依法設立登記未滿8年之公司(108 年1 月1 日以後設立者)。

(4)學研機構組:

(A)學術機構:包含學術機構、公私立大專院校之系、所、研究中心或學校附設機構為原則。
(B)研究機構:包含公私立研究機構;大型研究機構之一級單位( 所、中心或處等)或中小型研究機構為原則。

(5)政府單位組:中央三級機關/ 單位或地方政府所屬一級單位為原則。

3.組織類設有「績優創新」及「卓越創新」兩個獎項等級,由各領域評審小組評審及推薦;「卓越創新」須具「績優創新」資格,並經各領域評審小組推薦進入第二階段審查。

4.依我國公司法設立登記未滿8 年之公司,得參選「新創企業組」或「中小企業組」或「一般企業組」,限擇定1 組參選。

 

團隊類

1.獎勵對象:參選團隊得整合人文、科技與服務等跨域能量,推動技術性或非技術性創新;其成果應具產業影響力、改革性、創造性或創新風潮帶動效果,並對引領產業質變、創造新經營模式、發揮跨域整合綜效或形塑新生活型態具有指標性意義。

2.參選組別及資格:
(1)團隊得由單一組織內部成員或跨組織成員組成。申請單位應為參選專案之主導者;跨單位共同參選者,申請書除應由申請單位代表人簽署外,並須檢附各合作單位共同參選同意書。
(2)本類分設「一般企業專案組」、「中小企業專案組」、「新創企業專案組」、「學研專案組」及「政府專案組」;各組參選資格定義準用本款「(一)組織類」第2 目規定。

3.申請單位如是設立登記未滿8 年之公司,得參選「新創企業專案組」或「中小企業專案組」或「一般企業專案組」,限擇定1 組參選。

 

個人類

1.獎勵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於技術創新、非技術創新或創新模式推動具有傑出表現,並對產業或所屬單位具重大影響、改革或創造性貢獻之個人。參選時應檢附至少1 份推薦表。

2.參選組別及資格
(1)一般個人組:現任職於我國企業、學術機構或研究機構之創新人員或主管。
(2)女傑組:現任職於我國企業、學術機構或研究機構之女性人員。
(3)青年組:現任職於我國企業、學術機構或研究機構,且年齡為39歲以下(77年1月1日以後出生)之青年。
(4)產學貢獻組:現任職於我國大專校院之教職人員。

3.符合參選資格之個人,得參選「一般個人組」、「女傑組」、「青年組」、「產學貢獻組」,限擇定一項參選。

獎項授予原則

1.為擴大表揚效益,第9 屆獲獎者於本(第10)屆不得重複獲得相同參選類別、組別及等級之獎項;惟第9 屆獲組織類「績優創新」者,本屆經評審推薦並評定為「卓越創新」者,不在此限。

2.為鼓勵多元創新,各參選組別中,同一單位之獲獎名額以1 名為原則。

  • 發布日期:2024/09/27
  • 最後更新時間: 2026/08/27
  • 點閱次數:7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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