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本條例透過建立無人載具監理沙盒,讓自駕車、無人機及自駕船等載具,在進行科技、服務及營運模式之創新實驗時,能暫時排除法律及法規命令之適用,以開發符合實際場域使用且安全之無人載具。
2. 效益:為鼓勵無人載具(自駕車、無人機及自駕船等)科技之研究發展與應用,建構完善且安全之創新實驗環境,以開發符合實際場域使用且安全之無人載具,促進無人載具產業技術及創新服務之發展。
1. 目的:本條例透過建立無人載具監理沙盒,讓自駕車、無人機及自駕船等載具,在進行科技、服務及營運模式之創新實驗時,能暫時排除法律及法規命令之適用,以開發符合實際場域使用且安全之無人載具。
2. 效益:為鼓勵無人載具(自駕車、無人機及自駕船等)科技之研究發展與應用,建構完善且安全之創新實驗環境,以開發符合實際場域使用且安全之無人載具,促進無人載具產業技術及創新服務之發展。
本條例之設置目的,乃在協助無人載具相關產業的創新與發展,與一般實驗室進行基礎科學研究有高度差異,亦非著重於交通事務的監理與管制,且衡酌申請創新實驗業者進入監理創新實驗之技術應具有一定的技術成熟度,甚至可能已接近可商品化程度。據此,行政院評估後,責成主責輔導及協助產業發展之經濟部擔任主管機關,以促進產業技術的發展與後續應用。
1. 亮點:我國是世界第一個針對無人載具(陸、海、空)沙盒進行立法的國家(新加坡僅就自駕車部分進行沙盒立法)。
2. 優勢:
(1)法規彈性空間:監理沙盒營造的法規彈性空間,能驗證現行法規待調修處(法規驗證),漸進且逐步地完成無人載具相關法規的整備與調修,讓法規環境能夠與無人載具創新技術同步並進。
(2) 協商辦理實驗:廠商可針對其需求,與相關地方單位或私人區域協商辦理實驗後,檢附相關資料即可申請。
(3)一次決議:透過跨部會審查會議,一次決議即可據以辦理後續實驗作業。
本條例有四項授權子法,包括:
1.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管理辦法:訂定創新實驗之申請、保險、審查之基準、核准創新實驗之管理、展延、變更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經濟部訂之、條例第五條)
2.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審查會議運作辦法:審查會議之運作方式(由經濟部訂之、條例第六條)
3.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牌照核發辦法:核發牌照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訂之、條例第八條)
4. 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資訊公告及安全事故評估辦法:申請人於創新實驗前資訊公告與告示、事故通報程序、暫停實驗程序等辦法(由經濟部與交通部共同訂之、條例第十五條)
1. 條例之核心思維:無人載具在進行創新實驗時,於現行法規受到阻礙的地方,在於設備、檢驗、證照等方面。故條例透過排除設備、檢驗、證照相關行政處罰規定,讓無人載具科技能夠在更友善的法規環境中研究發展與應用。
2. 根據條例第二十二條,主要排除之法律及重點如下:
(1)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車輛設備與檢驗要求、駕照及執業登記、通訊行為、非屬汽車之動力載具、連續駕車、交通指揮與道路號誌、記點等規定。
(2)公路法:運輸業資格、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民航機場之營運等規定。
(3)民用航空法:投擲物件之處罰、裝備及零組件之檢驗、超輕型載具之許可及試飛等規定。
(4)船舶法:證書、執照及檢查等規定。
(5)船員法:違反船員配額規定之處罰。
1. 本條例乃透過「事前審查」與「事後管理」控管安全風險
(1)事前審查
A. 申請人於申請時,應提出無人載具或其裝置符合安全性之文件或說明
B.經濟部於審查會議將針對「實驗可行性」進行審查,例如:曾於模擬環境或封閉場域完成實驗。(條例第五條第二項第三款)
(2)事後管理
A.主動通報:
「實驗期間發生事故時,申請人除應依相關規定負賠償責任外,並應主動即時暫停實驗且通報主管機關及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事故之發生及後續處理方式。」(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
B.暫停實驗:因事故而暫停實驗後,經濟部會同交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安全無虞,始得續行實驗。(條例第十五條第三項)。
C. 每月通報:
申請人於實驗期間應每月通報以人為方式介入無人載具之控制權次數及原因。(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
D.留存紀錄:
申請人應蒐集及留存創新實驗期間記錄,並應自蒐集日起留存至少三年。主管機關基於創新實驗安全或公共利益之必要,得命申請人提供相關資料。(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
2. 此外,本條例規定實驗期間所排除適用之法律,並未排除民事與刑事相關責任之規定(條例第二十二條)
1. 條例之目的為鼓勵無人載具科技之研究發展與應用,以促進產業技術及創新服務之發展,因此條例中針對逾越核准或未依核准內容從事創新實驗者,或發生對公共安全及相關利害關係人權益有重大影響之情事,主要仍透過第二十條限期改善與廢止之手段予以管制,並未另訂罰則,以免抑制無人載具創新實驗之申請意願。
2. 條例所排除適用之法律規範,不包括民事與刑事之責任(第二十二條第二項第七款),故若該創新實驗已逾越核准範圍,或自始未經核准之創新實驗,即不能排除各該法律之適用,此時其處罰對象、要件及效果等,亦應回歸各該法律之規定,受相應規範之處罰。
經濟部針對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推動已成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辦公室,設置單一窗口並協助實驗管理,促進行政作業便捷化,提供協助如下:
1. 單一窗口行政業務:建置案件申請網站,完備標準化申請文件、申請流程與審查等流程。
2. 法規諮詢與協助:包括協助創新實驗之申請及法規諮詢、協助創新實驗及計畫管理相關工作、協助提供撰寫創新實驗計畫之諮詢。
3. 實驗流程管理:蒐集及彙整各實驗申請、執行及結案等文件,研擬申請流程之精進做法,並配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中央、地方政府各項規定滾動式適時調整。
否,申請人於實施無人機實驗時,若有排除法律、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之需求,始需申請無人載具科技創新實驗計畫。
四年創新實驗期間規定,除參考美國加州車輛法對於自駕車創新實驗規定外,同時也考量國內業者需求與顧及國內交通複雜環境。故申請通過創新實驗時間原則為一年,視必要性可申請延長一年。若有研修法規必要,可允再額外延長實驗時間最多兩年,全程實驗期間以四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