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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界科技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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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整申請須知相關內容,以確保計畫成效符合本價創計畫精神與宗旨

本次價創計畫申請須知增修內容包括:新增定義新創事業之實質條件、調整構想審簡報重點與其他因應強化產學合作廣度、深度調整相關須知及表單文字內容,增修內容詳如修正對照表,茲將重點說明如下:

(一) 為確保計畫成效符合價創計畫精神、宗旨及本處分工角色,擬於計畫申請階段新增定義新創事業之實質條件如下:

新創公司(spin-off)應以具技術含量之產品或科技服務之公司為成立基礎,並以行銷國際市場或領先國內市場為主要目標;新創事業部門(spin-in)應以具技術含量之產品或科技服務之獨立事業處(Business unit)為成立基礎,並以行銷國際市場或領先國內市場為主要目標,如新事業部門僅屬支援公司內部之後勤事業部(如品保、測試部門等),則非屬本計畫補助範圍。

為強化產學合作效益,新創事業研發人力宜規劃納入共同執行之學界研發團隊成員。

(二) 價創計畫結案前需於業界端衍生新創事業,故如何開展衍生事業之商業模式與資源布局為計畫審查主要重點,為利審查委員研判該技術事業化之可行性,擬調整強化構想審簡報格式重點如下:

有關計畫主持人研發能量,應說明所參與之政府研發計畫,及該計畫技術來源,以協助委員釐清成果歸屬。

明確定義擬應用之學界技術完成階段,應達TRL 4以上。

應確認擬開發之產品載具與規格為何,及其後續試量產時程規劃,非僅屬技術應用構想階段。

參與執行業界之研發規模與營運能量,以及所衍生新創事業之結構關係,應以質化、量化與組織圖表之方式詳細表達。

所規劃衍生之新創事業,應清楚定義計畫結束前,究係新創公司或新事業部門,並說明規劃該新創事業之組織架構、資金來源、商業模式、目標市場客群、人力規模成長預估,及短中長期之發展策略。

申請單位應於構想審階段即提報預估全程計畫經費概算規模,以使審查委員確認其構想可行性。

計畫審查過程中,有關學校技術來源現況與能量應由計畫主持人報告,而有關業界投入執行與衍生新創事業之部分,得由業界代表報告,以完備計畫整體說明。

  • 發布日期:2015/03/26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4/19
  • 點閱次數: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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