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學術機構積極促成新創事業,並使新創事業具技術競爭力,學術機構研發成果以有價讓與方式給新創公司為優先;另學術機構與新創團隊如達成協議,亦得以其他方式(如獨家授權、非專屬授權…等)公開及有償方式進行技術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