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Enter到主內容區
:::

:::

本公司執行「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專案類計畫)」經經濟部所核定的開發總經費,可否作為申請研發費用投資抵減的依據?

1.依據109年11月2日修訂之「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與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以下簡稱研發投抵辦法)第13條規定,研發投資抵減費用是不包括政府補助款及研究發展單位產生之收入在內,且應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數為準。

2.「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專案類計畫」所規範之經費科目編列標準及查核原則,與前述研發投抵辦法各條所規範之科目及認列規定不盡相同。例如「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專案類計畫」核定的人員薪資,所包含之研發人員並不限於研發部門專職人員,但研發投資抵減費用要求必須為專職研發人員,兩者之規定不盡相同。

3.公司申請研發費用投資抵減時,請依109年11月2日修正公布之研發投抵辦法第14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從事研究發展之支出申請適用投資抵減者,應於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檢附與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支出項目相關文件,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認定其當年度研究發展活動是否符合第2條至第4條規定。

  • 發布日期:2024/04/21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5/03
  • 點閱次數:110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