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家公司聯合申請「A+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專案類計畫)」所取得計畫補助款應否課徵營業稅?
依據財政部91/6/26台財稅第0910453835號函,民營事業依據行政院核定之「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向政府請領研發補助款,如其研究成果全部歸受補助者所有,則該項補助款尚非屬因銷售勞務而取得,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至其研究成果如約定歸補助單位所有或雙方共同擁有者,則該項補助款核屬銷售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前經財政部88.3.16台財稅第881905078號函覆在案。本案如係多家公司共同執行研發計畫,其研究成果如由共同執行公司擁有,則受補助之共同執行公司所領取之補助款,核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
- 發布日期:2024/04/21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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