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計畫管理作業手冊」規範,補助款係先撥入主導廠商再由其轉撥,在帳務上屬於代收代付,依據財政部95.6.29台財稅字第09500189620號函,補助計畫聯合申請案主導企業取得之補助款,如屬代收代付性質者,於轉付其他共同申請企業時免予扣繳,惟應轉開免扣繳憑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