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執行「A+ 企業創新研發淬鍊計畫(專案類計畫)」所獲得的補助款是否需課徵營業稅?
依據財政部88/3/16台財稅第881905078號函,依「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該辦法所補助之計畫,除契約另有約定外,其研發成果歸受補助者所有。故民營事業依上開辦法規定向政府請領研發計畫補助款,如其研究成果全部歸受補助者所有,則該項補助款尚非屬因銷售勞務而取得,不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至其研究成果如約定歸補助單位所有或雙方共同擁有者,則該項補助款核屬銷售勞務而取得之代價,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並報繳營業稅。故廠商向政府領取之該項補助款,非因銷售貨物或勞務而取得,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依據「經濟部協助產業創新活動補助及輔導辦法」第20條規範,凡依本辦法所補助計畫,其研發成果歸受補助人所有,故廠商所取得之補助款不屬營業稅課稅範圍,可免開立統一發票及免徵營業稅。(補助計畫之依據現已由「促進企業開發產業技術辦法」修定為「經濟部促進企業研究發展補助辦法」)
- 發布日期:2024/04/21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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