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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計畫所使用之設備因金額在所得稅查核準則規定限額內,或使用年限未滿2年,依據目前稅法規定列為雜項購置,此種費用可否列報為消耗器材及原材料?

如其性質上屬於設備者,不得列報為消耗器材及原材料。以電腦為例,依目前稅法規定,金額在8萬元以下可列為雜項購置,然目前許多電腦價位在8萬元以下,公司帳載雖可列為雜項購置,但其性質上仍屬設備,故不得列報為消耗器材及原材料。

  • 發布日期:2024/04/20
  • 最後更新時間: 2024/05/03
  • 點閱次數: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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