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其性質上屬於設備者,不得列報為消耗器材及原材料。以電腦為例,依目前稅法規定,金額在8萬元以下可列為雜項購置,然目前許多電腦價位在8萬元以下,公司帳載雖可列為雜項購置,但其性質上仍屬設備,故不得列報為消耗器材及原材料。